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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法律的传播者
一个预备法官的随笔
作者:陈蕾  发布时间:2011-06-15 10:50:58 打印 字号: | |
  2006年秋至2010年冬,我在南方先后从事了跨国企业的律师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及法律职业学校的培训工作。这三个相互联系但工作重心有所不同的经历相互交织着,影响着我,促使我重新回到最初选择法律专业的朦胧理想,并重新定位新的职业生涯,即当一名合格的法官。于是,2010年冬,我从最南到东北,其背后支撑的勇气基础不仅有家庭因素和事业因素,更有追逐梦想的使命感,还有不敢遗忘理想、不能辜负期盼的责任感。

  从南到北,不得不另提下我所观察到的法律实施层面的差异:在海南地区,纠纷在农村和城市的表现形式和解决模式是截然不同的,表现之一是在镇、县里的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基本没有案子,法庭基本处于空置状态,而到市里案子才渐多,但总的数量也不大,基本以合同、侵权纠纷为主;而在本溪地区基层法院,案件数量相当庞大,甚至有法官一年得审三百多件案子,案件类型多种多样。之所以出现这些差异,我想,是与海南地区人口少且是典型的农业社会(乡土社会)和旅游服务型社会(商业社会)的结合体,而本溪地区人口密度大、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经济结构正由单一钢铁模式向多元化转型工的特点密切相关的。

这些南北差异的客观存在,使我对新环境的迅速适应有着较大的困难,如何尽快克服呢?套用著名人文学者钱理群先生北大课堂上曾寄语学子的话来回答:目光向前——要听得见“前面的声音”的呼唤,不停地往前走;同时又目光向下——要立足于中国的大地,沉入民间,更关怀人民的真实生活,自己也做个真实的普通人。

  我对先生的这番话是这么理解的:目光要向前,从大处说,要时刻关注时代潮流,关心国家大事,关注社会焦点;往小处说,要随时更新知识结构,把握司法最新动向。而不能像故事里的井底之蛙,固步自封,不思进取。目光要向下,要找寻立足点。从事法律工作,如果没有沉入民间,直面人民的真实生活,真正聆听民间声音,观察民间特点,其法律架构是不真实甚至是架空的。外企高薪工作虽然很好,能够满足我的物质生活追求,但我的内心却很难有一种从事法律工作应有的安定感与皈依感。后来,我便利用工作闲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以期将所学运用于民间。在这过程中,我注意到,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对法律理解的差异很多时候成了当事人不能息诉服判甚至涉诉信访的主要原因。比如说,当发生某种损害时,人们往往会无限远地追溯自身原因之外的原因。举个例子,一个人在路上摔了一跤,他可能会埋怨如果不是路面修得太滑,如果不是领导让今天加班,如果……自己可能就不会摔了。然而法律责任的追究显然不可能这样无限地追溯原因,法官要做的,只是在因果链条上的适当部位截取,这实质上是对“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用法律思维再认知。但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很难上升到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层面,于是便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了认识上的差异。

  我觉得,这些差异的造成固然有着法律本身的专业性、晦涩性因素,还与一些法官在审理案子时没有很好地释明裁判的理由有关。司法要获得民众的普遍认同和尊重,法官的调解或裁判都应建立在社会基本价值观基础之上,以法理因素分析确定案件的是非曲直,以情理因素调整法律适用的尺度,把法理与情理的融合作为司法的价值目标,而不是抛弃情理因素机械司法。要做个合格的基层法官,做好法律的传播者,宜“向下看”,做到以下两点:一、需正视我国的国情文化——历史、现状以及民众的承受能力。国情文化就好比社会共同经验,对每个人而言,从来不是点缀的饰物,而是实用的、不可或缺的生活基础(甚至不同地区由于发展水平的差异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特点,比如海南地区和本溪地区)。二、需要充分利用民间语言艺术,将法律语言简单化,通俗化,因人施语。

  这些差异的消除绝非一朝一夕之功,需“目光向下”,不断地坚持。套用一个小故事来回答其意义所在:一游客在海滩漫步,发现有个女孩在不停地拾起由潮水冲到沙滩上的海星再扔回大海去。游客奇怪地问原因,女孩说:“现在潮退,如果我不把海星送回去,这些海星就会因缺氧而死了!”游客说:“可是这里的海星成千上万,你这样做作用可不大啊!”女孩微笑着,继续拾起海星一边抛一边说:“但起码对这只海星有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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