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降低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证正常诉讼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最高法院通知精神,经请示区防疫指挥部,经市中院同意,现就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特别告知和诉讼提示补充通知公告如下: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我院 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无特殊情况在家办公,2月10日正式到单位上班,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9日开庭、接待等工作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2.疫情防控期间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关闭,暂不在诉讼服务中心受理立案申请。拟到法院申请立案的,建议通过辽宁法院诉讼服务网、辽宁移动微法院(通过手机添加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建议选择邮寄方式,将立案申请材料邮寄本院立案庭。拟立案咨询、提交材料、联系法官的,建议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办理。
3.疫情防控期间我院信访接待大厅关闭,暂不在信访接待大厅受理申诉信访申请。建议有申诉信访需求的人民群众,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反映诉求,或将信访材料邮寄本院信访部门。
4.跨区域执行案件涉及到异地相关执行事项的,一律通过事项委托方式进行,并报执行局局长批准。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办理或者拒绝受理事项委托的,应当撤销委托。
5.涉及到财产查控措施的,应当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原则上不开展线下查控活动。如果财产查控措施涉及到承担疫情防控防治职能的医院以及相关疫情防治人员,或者涉及到疫情防控防治用品的相关生产、运输及供应企业或其人员的,应经报本院院长批准后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不得因执行行为影响疫情防控防治工作的开展。
6.公安机关或异地法院查控到的被执行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执行悬赏举报人举报被执行人行踪或财产线索的,应委托被执行人控制地、财产发现地法院协助处理,慎重采取拘留措施。凡已与公安机关建立查人扣车工作协作机制的,应通知公安机关在此期间暂停实施相关工作机制。
7.明山法院不组织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不在未采取严格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接触当事人。
8.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部分执行、保全案件,因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会受到交通关停等疫情防控举措的影响,敬请谅解。
9.由此引起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审理期限计算等相关法律问题和审限管理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
10.我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中心恢复开放办公时间另行通知。
11.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全院干警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未经请假严禁离开本溪市区,否则视为旷工。
12.如有新的提示,以法院最新通知为准,请随时关注“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刑事庭庭长电话:18641467537(季)
民事庭庭长电话:18641467553(付)
综合审判庭庭长电话:18641467505(张)
执行局负责人电话:18641467633(张)
立案庭负责人电话:18641467571(徐)
信访部门负责人电话:18641467606(温)